【厦门租房也可落户:岛外四区社保连续缴满3个月,居住登记满半年】9月29日,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。根据通知,在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,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,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。在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,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,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。在思明区、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,并在思明区、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,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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